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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六不准”
发布时间:2010-6-19

    2008年9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规定,食品标签将有“六不准”——

  -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准伪造 新《规定》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另外,食品标签应当标注食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都禁止伪造或虚假标注。

  - 食品标签不准吹嘘药用功能 有7类内容将不得出现在食品标识中,如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非保健食品明示或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骗或者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的;附加的产品说明无法证实其依据,也不能使用国旗、国徽或者人民币等进行标注等。这意味着,以后食品标签上出现“化痰止咳”“清热去火”“提高记忆力”等字样均属违规行为。
 
  - “营养”“强化”不准随便标 强化食品有强化A、B、C等维生素,添加铁、钙等矿物质和添加蛋氨酸等蛋白质等各类型,涉及牛奶、饼干、面包、食盐等多种食品。食品在其名称或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 食品中有防腐剂不准不标注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 标签上不准缺少“食品产地” 新《规定》增加了一条新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产地,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 特殊食品中文警示说明不准少 新《规定》要求,在食品出现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都必须在其标识上进行中文警示说明。
 
  新《规定》的执法查处期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因此从2008年9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1日之间生产加工的食品,将不依据新规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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