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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工商总局、认监委联合通知
发布时间:2012-5-5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级质检、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监管工作,规范有机产品消费市场。

     通知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有机产品获证企业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生产、加工过程或者认证标志、认证证书使用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获证企业,及时通知发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进一步加强对流通领域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使用行为的监督。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销售者,责令整改;对生产企业超期、超范围或者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行为,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和违规认证、认证咨询活动,进一步净化认证市场。同时,加强对销售者宣传《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督促销售者严格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采购、储运、销售有机产品,严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对有机产品进行二次分装、分割或者自行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各级工商部门对销售伪造或者冒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通知指出,消费者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12365举报电话、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分别向质检、工商部门举报。各级质检、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与配合,强化信息交流与合作,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认监委成立后,依据我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国家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在相关部门支持下,我国有机产业迅速发展。据统计,截至今年一季度,我国已累计颁发有效证书11090张,获证企业7728家,有机种植面积达200万公顷。有机产品认证在保障食品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对外贸易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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