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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出口食品企业备案新规已实施
发布时间:2011-10-9
国家质检总局已于近期颁布最新修订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并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4月19日公布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新规在管理理念和内容上作了明显调整。
新规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新规定将符合出口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由原先的注册登记管理统一调整为备案管理,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 企业应自愿做好所建质量管理体系的第三方认证工作,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果可以被采用;
● 依据《
食品安全法
》要求,企业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需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 出口食品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及出口食品生产记录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 新规定将《备案证明》的有效期由原来的三年延长至四年。
电话:025-85578240 传真:4008127127-13492 南京市光华东街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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