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当前日期:
网站首页 机构介绍 新闻中心 业务范围 常识普及 资料下载 疑难解答 客户案例 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首页 >  新闻中心
  公告
  行业新闻
  公司新闻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营业执照可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2011-10-2
 本报讯(记者杨滨)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宣布出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明确除非被吊销,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长期有效。同时还规定,个体户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也应同时备案;此外,个体户登记的营业场所只能为一处。

    该登记管理办法是即将于今年11月1日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届时,从1987年至今暂行了24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被废止。工商总局有关人士表示,原有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体系已不适应新《条例》实施后的工作需要。

    据介绍,新出台的《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取消了原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最长4年的规定。如发现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工商登记机关将责令改正,可处最高4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办法》还提出,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监管,将以教育引导为主,处罚为辅。对社会危害不大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亮照经营等违法行为,首先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此外,如果登记注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据统计,到2011年上半年,全国共有个体工商户3601.13万户,登记资金数额1.5万亿元,从业人员7333.95万人

电话:025-85578240   传真:4008127127-13492   南京市光华东街6号
Copyright 2009-2019 江苏生产许可证(QS)指导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5044884号